的法律依据,一审驳回该请求错误。
上诉人琼海市公安局对赖丽婉等人的上诉意见答辩称:赖丽婉等人请求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理解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8号)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已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已执行完毕的案件,不能允许当事人既可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又可能获得国家赔偿。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国家赔偿法是单项法,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基本法作依据,受害人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赖丽婉等人现提起国家赔偿法院不应受理。2、一审法院在程序上违法。一审时原告要求撤诉法院却不予准许,严重违背原告的意志和权利,是违法行为。开庭时原告一开始不到庭,到庭后要求不开庭,经法官做其工作后才勉强参加庭审,法官仅用1小时完成庭审,以上作法可以看出法官在开庭前的主观与客观上对本案如何结案与判决早已确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一审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上诉人赖丽婉等人对琼海市公安局的上诉意见答辩称,受害人赖作斌被人无故殴打致死在琼海市公安局下辖的派出所,当时其派出所干警不及时制止,应对赖作斌的死负一定的责任。其请求国家赔偿有法律依据。
二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赖丽婉等人的起诉。2、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一审判决琼海市公安局赔偿赖丽婉等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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