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币342224元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赖丽婉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虽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该批复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是"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而该批复于2002年8月23日公布,方思海殴打受害人赖作斌致死的事件发生在2002年8月29日,且法院对方思海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更是在2004年5月25日,故琼海市公安局以该批复规定为由,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是对该批复的错误理解。另外,受害人赖作斌是因被东平派出所传唤才到该派出所,并由所长符传浩负责看守。但就是在此期间,方思海连续对赖作斌进行殴打,符传浩目睹整个过程应当制止、可以制止而未及时制止,最终导致赖作斌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具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予以立即救助的职责和义务。符传浩的这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及该批复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的规定,赖丽婉等人对琼海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于法有据。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虽然赋予原告撤回起诉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据审查结果法院可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也可因该撤诉可能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不合法而作出不准予撤诉的裁定。本案中,赖丽婉等人因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希望撤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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