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赔偿诉讼,通过走国家刑事赔偿的途径来主张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赖丽婉等人依法应当得到国家赔偿,不应因其在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导致其请求得不到支持,故不准许其撤诉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一审判决琼海市公安局赔偿赖丽婉等人人民币342224元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琼海市公安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三)项的规定对赖丽婉等人进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正确。另外,依据该法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公安局还应对死者的抚养人生活费进行赔偿。方思海依生效判决承担的77796赔偿总额中,包括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死亡补偿费人民币535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21216元,基于赖丽婉等人表示同意扣除方思海已承担的费用,一审从琼海市公安局应当承担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人民币420020元中将方思海已承担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扣除正确。但同时一审不支持赖丽婉等人对琼海市公安局提出的生活费请求即可,不应从琼海市公安局应当承担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人民币420020元中又将方思海承担的生活费扣除,即一审多扣除了21216元,应纠正为420020-53580-3000=363440元。另外,赖丽婉等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上访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故该二项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方思海的积极行凶行为及符传浩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制止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受害人赖作斌的死亡。方思海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承担了附带民事责任 ,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符传浩作为琼海市公安局的一名公安干警,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已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因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中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故琼海市公安局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方思海对自己直接致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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