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能抵消琼海市公安局应为自己下属干警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琼海市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既不支持赖丽婉等人提出的有关生活费的赔偿请求,又将原由方思海承担的生活费在琼海市公安局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中扣除错误,应予纠正,赖丽婉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7)海南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一、三项;
二、撤销(2007)海南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二项;
三、琼海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赖丽婉、林忍娇、赖丹琦、赖丹娜人民币共计363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立
代理审判员 王立峰
代理审判员 叶珊茹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道远
9
7
3
1
2
3
4
5
6
7
8
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