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台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刘桂香。
委托代理人安素琴,台安县琴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安县公安局,地址台安县梅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继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雷,台安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何群,台安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第三人李书香。
委托代理人李向双,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庞希鹏。
原告刘桂香诉被告台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08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安素琴、被告委托代理人彭雷、何群、第三人李书香委托代理人李向双、第三人庞希鹏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了台公(治)决字[2007]第3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认定:2007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刘桂香与庞希鹏家因琐事发生矛盾,将庞希鹏的妻子李书香挠伤,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医院病志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桂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原告刘桂香诉称:我与第三人李书香、庞希鹏夫妻为前后邻居,我家在前,李书香、庞希鹏家在后。2007年5月份,第三人家要在我家房后建养鸡房,因对我家生活中带来空气和环境污染,所以曾提出过意见,并已停工建鸡房。2007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第三人又开始用车推砖建鸡房,在我再次制止时,庞希鹏就叫李书香挠我、打我,然后我们二人支巴一起,庞希鹏也上来打我,我们三人便厮打在一起,我儿子杨海波见我大喊后便过来制止,并与他们厮巴在一起,之后便被他人拉开。在相互厮巴过程中,我和杨海波及李书香、庞希鹏四人均受伤并住院治疗。被告台安县公安局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