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泳生
高质量推进地方立法苏州一直都在努力中。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擘画了“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发展愿景,苏州有能力也有责任在高质量立法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
总结苏州30年地方立法成就经验,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小快灵”原则,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善于运用地方立法权限,与改革开放同频,与创新发展共振。紧扣“经济强”发展前提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紧扣“百姓富”价值目标立法,有效回应民生热点痛点难点;紧扣“环境美”发展条件立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紧扣“社会文明程度高”综合指标立法,推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全面发展。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91件、政府规章186件,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以高质量立法提升治理效能交出了一份扎实的立法成绩单。
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地方立法,为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越是全面深化改革,各种利益冲突就越激烈,不确定因素就越多,难以预见的风险就越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民意诉求、利益博弈、关系调整、资源配置、方案选择、顶层设计、路径安排、实施过程、监督保障等,全面纳入依法治国的法律秩序轨道,在法治中国的实践进程中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
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思想引领是前提。新修订的立法法,增加规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立法基本原则,明确立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等相关要求。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时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立法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也应当及时公开。聚焦“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是关键。对标世界一流引领宜商立法示范,在2020年4月全国首发《苏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体系》和2021年12月全省率先出台《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基础上,针对法规实施中的堵点、难点、空白点、争议点,做好人大释法工作。将立法和释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当作经常性工作来对待,统筹推进科学立法、及时修法、准确释法。比如,目前苏州自贸片区累计形成全国江苏省首创及领先的制度创新成果190项,其中12项在全国复制推广,42项在江苏省示范推广,106项在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复制推广落地,全面立法保障制度型开放建设“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民生改善是目的。新修订的立法法赋权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为例,自2022 年3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为广大业主、物业、业委会共同维护小区秩序、构建和谐社区提供依据。实践中,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普遍不高,物业纠纷多发且呈现出标的小、矛盾深化等特点。究其原因,有置业公司遗留问题、物业服务质量瑕疵、业主自治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突出矛盾。探析诉源发现,条文中虽明确街道、社区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应发挥作用,但可操作性不强,亟待执法检查重点调研,对照条例细化完善。同时,研究制定街道办事处条例、社区服务条例等,明晰街道、社区在中国式社会治理中的职责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备案审查是保障。当前面临的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要求与现实有限的审查能力和资源匹配之间的矛盾,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参与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的优势,大力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宣传和配套体系的建设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注重立法中法制的统一性和系统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作者系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律和文化教研室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