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4-06-10 12:00
来源: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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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4年3月2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苏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苏州市记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委员会领导的苏州新闻界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新闻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党的新闻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引领全市新闻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做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为苏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市,谱写“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鼓与呼,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努力奋斗,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舆论支持。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更好把广大新闻工作者凝聚起来,真正建设成为新时代“记者之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委员会宣传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苏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教育培训、媒体服务、权益保障、宣传选树、调查研究、交流合作等工作,强化政治引领,强化行业自律,强化服务功能,强化对外联络,发挥团结引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参与管理等作用。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新闻界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开展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教育实践,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等活动,推动提高新闻工作者政治理论素养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

(二)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新闻工作者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保持人民情怀、记录伟大时代,推动新闻舆论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三)配合新闻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新闻行业管理服务工作。

(四)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承担媒体服务协调管理工作。

(五)推进新闻行业自律,督促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工作,推动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

(六)维护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开展新闻工作者援助工作。关心关爱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

(七)开展新闻领域宣传选树活动,搭建展示新闻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的平台,促进新闻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八)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事业的发展。

(九)加强对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联系、服务和引导,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关注国内外新闻事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新闻行业信息服务。

(十一)组织和代表新闻界参与全市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反映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意愿和诉求,推动我市新闻事业繁荣发展。

(十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团体、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团体、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开展国际新闻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际性、区域性新闻团体和各国新闻界之间的友好关系。

(十四)建设新闻教育基地,开展有关培训、咨询和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凡经批准公开发行传播的本市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新闻性期刊,全国性、全省性驻苏新闻单位;

(二)经批准出版的行业和企事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报型);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县级市(区)新闻工作者协会,全市性新闻社团;

(四)市内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

(五)在新闻出版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2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主席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为主席。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等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2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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