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圆桌 | 让法治成苏州现代化建设核心竞争力显著标志
2024-09-24 09:10
来源:苏州日报
责任编辑: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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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贤

作为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城市,苏州率先提出“让法治成为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的核心竞争力”。在以新质生产力为基础的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苏州不仅要让法治成为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要成为核心竞争力中的显著标志。

如何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迎接新的挑战,取得新的成就,为江苏乃至全国现代化建设贡献新的法宝,是苏州社会各界应当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全面发力。

一、继续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功能

享有地方立法权三十余年来,苏州在生态文明建设、古城保护、社会治理等重要领域的立法,曾引领苏州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发展中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例如《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不仅为苏州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依据,而且为全国的地方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政府立法方面的《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都曾享誉全国,为苏州的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面对社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苏州应该继续发挥立法的引领功能。要基于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加强养老、学前教育、古城保护与发展等重点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要基于促进与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促进与保护方面的立法。要充分利用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对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方面的进一步赋权,加大苏州社会治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定的立改废工作。

二、不断增强行政执法的主体效能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基本要义。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前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关键。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设专章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并再次特别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8月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指出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要求强力整治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

苏州在行政执法、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曾得到全国的关注。例如,在《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在国家提出的32项重点工作和省提出的40项重点工作基础上,增设独立章节“加强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增加建立健全镇(街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机制等4项重点内容,对健全完善更高水平的法治督察机制提出严格要求。同时,要求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基础上,每年优化调整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再如,《关于规范和改进行政检查行为的实施方案(试行)》,明确行政检查定义和基本原则,提出完善行政检查清单制度、统筹编制行政检查计划等12项具体任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专门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政策措施》等。

但对标法治政府建设的高标准严要求,我们的行政执法在实践中有没有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在哪些领域、哪些板块还存在《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呢?对此,要从苏州在全国的地位出发,对标《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具体要求,加快构建新发展阶段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三、持续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保障。长期以来苏州各级司法机关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无论在审理倡导诚信交易的民事案件,还是在审理监督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抑或在严惩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网络诈骗、环境污染等刑事案件;也无论在审理事涉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的国内案件,还是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抑或在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挽救濒危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执行和解等方面,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新发展阶段,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矛盾乃至法律风险,苏州市各级司法机关仍然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坚守中不断创新。持续强化司法实质性化解纠纷,消弭法律风险的积极功能。在司法审判中要大胆依法适用苏州市的地方性法规,积极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司法功能。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司法监督作用。要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监督功能。

四、夯实全民守法的法治基础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需求新期待,深入推进苏州市法治社会建设,苏州专门制定了《苏州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在法治苏州建设总体布局下,积极探索“订立规矩、重塑习惯、涵养法治”的法治社会建设模式,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为苏州打造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美窗口”筑牢法治基础。

苏州的“实施方案”结合苏州实际,从5个方面部署17项重点任务,强调坚持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将法治社会与法治苏州、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全面推行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法治社会建设督促落实机制,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明确要求,到2025年,全社会法治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日益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明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苏州实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实践表明,这几年来苏州的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距离时代对苏州的要求,法治社会建设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当前,除了加大一般性的普法力度外,还应当进行更加深入的调研,针对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补足短板。例如,针对居民不文明的养犬行为,要加大《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针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斑马线车不让人行为,要加大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针对居民房屋违规装修行为,加大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特别是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宣传和执法力度。行政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并坚持长效治理。

★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市委依法治市办决策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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