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圆桌 | 苏州AIGC网络舆情下法治现代化建设
2025-06-24 14:34
来源:苏州日报
责任编辑: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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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成兴

法治现代化建设是塑造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网络舆情治理已成为城市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现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以下简称AIGC)所导致网络舆情监管的滞后不仅会影响大众对政府执法权威的公信力,甚至会影响城市形象好坏。苏州作为人文经济协同发展的重要城市,想要打造良好城市形象,必须在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做好网络舆情法治现代化建设。

AIGC网络舆情及其特征

AIGC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表现形式,主要指以Chat 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AIGC实现了传统人工智能由简单的信息收集向自我生成式转变,它彻底改变了信息生成模式。2025年初,杭州六小龙尤其是Deep Seek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代表在新兴科技领域横空出世。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断释放技术红利,正在重塑各领域的内在生态,各城市开始进行相关产业布局。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已成为苏州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然而,我们也要警惕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就像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聚焦于网络舆情方面,AIGC在帮助媒体生产者产出内容的同时,AIGC技术特质也会带来新型网络舆情风险,进而影响整个城市的法治现代化建设。

AIGC网络舆情具有隐蔽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迷惑性强,事件虚构较为隐蔽;另一方面是侵权行为较为隐蔽。首先,迷惑性强,事件虚构较为隐蔽。AIGC借助网络信息采集技术获取海量数据,并结合用户“投喂”的语料库来掌握语言的模式和结构,从而以用户输入既定任务为目标生成新内容。在大量的数据支撑下,AIGC呈现出拟人性。这不仅表现在人机语言互动中的AI学习人的语言习惯以及思维模式,更为主要的是,它能够结合人类日常生活中的细节要素,以图像、声音、动作等形式生成谣言,实现了虚假信息的多模态传播。具体而言,它通过分析真实事件的相关数据,虚构诸多细节,以此来支撑网络舆情的“真实性”。譬如:杭州某网红坠桥溺水事件中,很多舆论相关细节都是AIGC在全网抓取以往各类事件特点,自动杜撰出的。这类利用网红、明星制造AI虚假新闻事件并不少见,相对于传统的网络舆情事件来说,普通网民难以辨别真伪。其次,侵权行为较为隐蔽。由于网络传播的信息没有相关所属标识,在网络传播中出现个人信息被违规收集,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25年3月10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江苏首例AIGC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AI创作作品获得著作权的关键标准,制定了“过程控制+结果独创”的双重标准。

AIGC网络舆情具有突发性。大型社交媒体平台和新闻机构利用AIGC技术快速生成既定内容。在内容生成与传播过程中,平台会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所呈现出的内容主题都是符合特定用户群体的价值偏好,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群体的圈层化以及某一观点的集中表达,削弱了公共空间的多元叙述。同时,评论区中大量的水军以及虚拟复制人通过有目的性的言论煽动,不断左右相关用户的意见,形成流量浪潮。在这套组合拳之下,AIGC网络舆情热度迅速上升,短时间内演化为重大舆情事件。

AIGC网络舆情风险不断冲击传统网络治理格局

缺乏及时的监管手段,易引发治理难题。AIGC基于算法和语言处理技术在实时采集大量数据并进行分析、学习后生成用户所需目标内容,这意味着AIGC所使用的语料库随着使用者提供数据范本的更新而不断迭代,其网络舆情风险内容随之不断变化。如今,利用AI换脸以及AI虚构事件的现象层出不穷,这造成网络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对AIGC网络舆情认识不足或者对AIGC网络舆情处理滞后,可能会导致应对此类舆情难度加大,甚至无法及时识别网络舆情的真伪。长此以往,势必会引发民众对政府法治公信力的担忧。

缺乏明确的规制手段,易引发归责难题。我国现有法律对AIGC网络舆情已有明确规定。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禁止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有义务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但AIGC网络舆情风险形成并非由单一主体所能实现的,其生成过程呈现出责任主体分化的特性,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应然责任主体,如用户、科技企业、智媒平台等。假设作为AIGC学习样本的数据库一旦被注入不真实数据而导致数据污染,或者由于用户的价值偏好导致其生成内容失真(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内容未经传播,则不会产生负面社会影响),一旦此类信息被恶意传播并导致网络舆情演变升级,哪些主体应当被纳入归责治理范畴?假如在AIGC应用或者功能研发中存在价值偏见,那么在此类舆情事件的归责主体划分中,除了用户,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属单位是否应该被纳入监管主体以及归责主体当中?在AIGC网络舆情发酵过程中,相关部门如何做好明确且公平的责任划分,不仅关乎整个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产业营商环境的和谐发展,也直接影响苏州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质量。

提升苏州AIGC网络舆情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举措

要想提高苏州AIGC网络舆情法治现代化建设水平,就必须将技术嵌入舆情监管系统,不断优化网络舆情治理体系,用科技手段规范科技发展,即利用AI打假AI。PDRR网络舆情治理机制是AI技术在网络舆情法治化建设中的具体表现。PDRR是一种应对和管理信息安全事件的网络安全模型,主要由防护(Protection)、检测(Detection)、响应(Response)、恢复(Recovery)四个部分共同形成一个动态防范机制。它区别于传统的先发生后处理的治理模型,增加了事前防护环节,实现超前监管预防。

在防护环节,要构建全过程监管防护体系。将监管触角延伸到AIGC应用内部技术主体范畴,形成AIGC网络舆情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贯彻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要求,持续开展并不断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工作,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需经地方网信部门登记后,方可提供服务。

在检测环节,应大力开发虚假信息识别技术。对AIGC内容进行实时监控与风险评估。通过输入有效的对抗性样本不断优化模型训练,减少不良结果的生成。在智媒平台内容产出流程中内嵌核查端口,对一些恶意利用AI深度融合技术制作的虚假信息进行传播阻截,同时对AIGC相关内容做好鲜明水印标识,防止恶意传播引发舆情风险,把好AIGC网络舆情传播的二道口。

在响应环节,要对AIGC网络舆情风险进行应对与处置,并按照不同风险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手段。结合舆情风险生成流程中的不同环节以及不同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明确的多元主体责任机制。例如,督促科技企业主体建立垃圾信息分层分类,邀请第三方具备相关技术资质的非营利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方;要求智媒平台做好对信息内容生产与推流的合法监管,落实到位AIGC相关的醒目标识义务;明确使用者相关责任与义务,并提升用户对于AIGC内容的分辨力,能对错误观点和虚假信息做出判断以及反馈。

在恢复环节,要对AIGC网络舆情风险进行事件回溯总结。将个人信息保护嵌入数据模型开发与应用规则中,推动AIGC技术规范性发展。同时,依托数据为各个平台建立精准画像,针对不同平台的实际情况有效做好AIGC舆情预警与发展态势的把控。此外,一支具备高水准网络舆情素养的法治队伍是直接决定城市法治现代化建设水平的关键因素。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政企合作,举办AIGC网络舆情相关培训班,提高执法队伍的网络舆情治理能力,充分运用PDRR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实现人防与机防相结合,以此来提高政府执法权威的公信力。

AIGC技术的广泛运用,给苏州网络舆情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但这同时也是提高苏州法治现代化建设水平的关键一步。通过构建PDRR网络舆情治理机制,打好网络舆情治理这场硬仗。借助AI技术反哺网络舆情监管体系,能够有效提升相关部门对网络舆情的把控能力,进而提高苏州法治现代化建设水平。以法治为引领,推动经济与人文的和谐发展,树立良好的苏州城市形象。

★作者系中共张家港市委党校培训科教师

(本文为2025年度苏州市党校系统协作课题“苏州AIGC网络舆情法治现代化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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