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璩介力)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昨天正式发布。
明确项目分类监管要求
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8月28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情况下,报市房地产工作专班备案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资金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1)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应覆盖项目工程建设配套费用及必需的管理运营资金,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可按建设节点申请支取相应建设资金,或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申请支取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支取时由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审核。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按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2027年底前预售条件可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
明确封顶认定标准
《意见》同时明确了项目封顶认定的标准,按新出让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申请预售的楼栋顶板及楼顶构筑物、配套设施需完成混凝土浇筑,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出具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经属地住建部门现场核查,确认达到封顶工程形象进度后,项目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对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意见》明确,按新出让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由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在项目完成现房销售备案后,经批准,解除资金监管、注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现房定金及个人贷款发放规定
在有序实施现房销售方面,《意见》要求严格现房定金管理,收取现房销售定金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制定销售方案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定金原则上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购房人应将定金直接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房屋现房销售备案后解除定金监管。
《意见》明确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规范个人按揭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含)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按原政策执行;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
《意见》还对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拿地即开工”“交房即办证”、支持项目按最小单元分期竣工备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