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波台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明确了“夹带调包造假”“胁迫经营者支付无法律依据的款项”“同一人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频繁投诉举报”等情形可被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这一规则的出台,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精准甄别和处置牟利性投诉举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操作依据,在“维权”与“牟利”的边界划下了一道法治红线。
当下,牟利性投诉举报正在演变成一种职业化的灰色产业。有人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手段“编造”违法事实,有人以投诉举报为筹码胁迫经营者支付“和解费”,有人以高度格式化、模板化的文本对同一类商品频繁发起投诉。这类牟利性投诉举报的危害是系统性的:面对投诉许多经营者迫于平台或者舆论压力只能“花钱消灾”;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模式正在被“传授”和“复制”——在网络平台上,不乏以“赔付项目思路”“找店教程”为名的内容,公开传授如何利用平台规则索赔、如何与商家“谈判”的话术模板。当“维权”变成了明码标价的生意,真正需要保护的消费者反而被挤出了维权通道,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被大量无实质意义的投诉举报占据,那些真正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真正需要监管部门介入的普通消费者,其诉求的响应效率必然受到影响。
此次出台的《认定规则》,其价值在于“精准”二字。规则没有笼统地对投诉举报行为设限,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要件,以“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为判断基准,列举了可以认定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将“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查明相关事实”的牟利性举报与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正常举报区分开来。规则规制的对象是“滥用权利”的行为,而非投诉举报制度本身。合法维权的通道依然畅通,真正关乎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举报,依然会受到依法核查和处理。
更深层次地看,《认定规则》的出台是对投诉举报制度立法初衷的一次“回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投诉举报制度的本意,是赋予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一个便捷渠道,同时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发现并纠正市场违法行为。当这一渠道被异化为牟利工具,受损的不仅是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更是制度本身的公信力。江苏以省级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认定标准,既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规定的落地细化,也是为基层执法者提供“尽职免责”的制度保障。当制度能够精准识别并有效规制以“维权”为名的牟利行为,诚信经营的经营主体才能拥有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真正需要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加有力的守护。